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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02-25    浏览次数: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乌鲁木齐地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应当是直接参加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其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

  (三)《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述“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重大现实问题,并做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在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运用科学技术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十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 技术发明项目类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技术发明项目类”一等奖评定标准为“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并在实践中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上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较,达到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技术进步在相关领域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技术发明项目类”二等奖评定标准为“属国内首创,并在实践中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上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其主要技术指标与自治区同类技术相比较,达到领先水平,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技术进步在相关领域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技术发明项目类”三等奖评定标准为“属国内首创,或填补自治区空白,并在实践中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该技术填补自治区空白,其主要技术指标与自治区同类技术相比较,达到先进水平,并实施应用,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技术进步在相关领域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技术开发项目类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技术开发项目类”一等奖评定标准为“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是指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关键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产生了重大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技术开发项目类”二等奖评定标准为“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是指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在相关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关键技术,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能够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技术开发项目类”三等奖评定标准为“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有所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是指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解决行业发展中实际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推广应用项目类”一等奖评定标准为“推广应用国内先进科技成果,并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是指在推广应用国内先进科技成果过程中,实施应用的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了原有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大,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推广应用项目类”二等奖评定标准为“推广应用自治区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并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原有成果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是指在推广应用自治区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过程中,实施应用的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较大,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取得到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推广应用项目类”三等奖评定标准为“推广应用自治区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并有所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原有成果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是指在推广应用自治区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过程中,实施应用的方法和措施上有所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了原有成果水平,有一定的推广应用范围,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取得到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款“重大工程项目类”一等奖评定标准为“在工程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上和工程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通过实践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款“重大工程项目类”二等奖评定标准为“在工程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上和工程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并通过实践取得了较大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款“重大工程项目类”三等奖评定标准为“在工程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上和工程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通过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五)社会公益项目类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社会公益项目类”一等奖评定标准为“在技术、学术上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并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是指在科学技术上取得重大创新,学术上有重大创破,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学术成果在学术界被公认和引用,技术或学术成果通过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社会公益项目类”二等奖评定标准为“在技术、学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成果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是指在科学技术上取得较大创新,学术上有较大创破,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成果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学术成果在学术界被公认和引用,技术或学术成果通过实践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社会公益项目类”三等奖评定标准为“在技术、学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成果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应用,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是指在科学技术、学术上取得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成果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学术成果在学术界被公认和引用,通过一定实践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项目中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

  第十三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和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

  (三)是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四)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六)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四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候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转化等过程中,提供技术、工艺、设备等关键条件和科技人员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十五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1-2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获奖奖项不超过每年授奖总数的20%,每一项获奖项目人数不超过12人,获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每一项获奖项目人数不超过9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每一项获奖项目人数不超过7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其组成人员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职责为:

  (一)审定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裁定异议处理意见;

  (三)对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负责对相关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组评审。

  第十九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二)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有关完善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部门、系统、单位内的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作。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单位推荐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二)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必须是已经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者已取得了发明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新产品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资格的。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推荐。同一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四)推荐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当合法并没有争议。

  (五)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本款所述“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是指对申报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六)凡已经获得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次推荐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

  本款所述“凡已经获得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是指项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术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且其核心技术内容没有新的实质性创新。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明文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科技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可以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报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乌鲁木齐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组,提交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打分为基础,定性复核,综合平衡,择优奖励的办法,以确保评审质量。规则如下:

  (一)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评审,按照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评审打分。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按照候选人得分高低顺序排列,以讨论确定拟奖候选人名单,产生评审结果。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按照各组参评项目得分高低顺序排列,以讨论确定拟获奖项目及等级,产生评审结果。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应由到会的专家成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通过;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专家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等奖项目应有半数以上到会专家成员通过。

  (二)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以会议形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七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乌鲁木齐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参加报奖项目成果鉴定、评价、验收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组的首席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受理、评审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受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三)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问题或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五)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所述实质性异议情况的,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六)实质性异议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七)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将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异议处理结果,按有关程序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由乌鲁木齐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奖金数额为4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奖励获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 ,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二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乌鲁木齐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室承担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组织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监督组对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与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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