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
您好,欢迎来到智创中国!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
关于智创中国
常见问题
合作加盟
服务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