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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印发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我区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1    浏览次数:5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906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我区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我区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9月18日

  附件

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我区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90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权限范围内的直购电输配电价格。

  二、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合理确定中准价格,允许民营企业经营者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10%的上、下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通过扩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上下浮动幅度,确保民营企业经营者取得合理盈利,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水利工程项目。

  三、完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价格政策

  对民间资本投资我区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管道天然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其经营项目的供水、供热、管道天然气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实行公平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与区内其它经营主体相同的政策,调动民间资本建设和经营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管道天然气项目的积极性。参与投资经营城市供水项目的,供水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供水企业,其利润按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核定。供水价格原则上应按供水净资产收益率8—12%核定;供水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供水企业,其合理的盈利水平可按净资产收益率或供水成本费用利润率二者中从高核定。

  四、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价格政策

  一是进一步理顺药品价格,促进民营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二是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社会资本办医创造良好条件。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清费治乱减负,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

  (一)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进一步清理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收费,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好小微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二)完善收费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梳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相关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加大涉企收费审验力度。

  六、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主动公开原因、标准和执行期限,及时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为经营者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价格和收费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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