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上海市 » 财政局 » 正文

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8    浏览次数:13

各区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要求,修订完善了《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5922

区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         

   

  第一条 考核依据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本市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对区县以下政府和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安排

  按月对区县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进行考核,并适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进度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 考核公式

  月度考核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二)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运用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月度考核结果将按月对区县财政部门公布,同时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排名倒数3位以内的区县财政局需撰写情况说明,经财政局长签字后报市财政局。其中,半年内单项有2次及以上考核结果排名在倒数3名(含)以内且未达到时间进度的区县财政局,由财政局分管局长到市财政局当面说明。

  (三)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区县自身建设经费拨付的参考因素。

   

第三部分         

   

  第七条 数据质量

  执行本办法需区县配合提供的数据,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实,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市财政局将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区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4121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