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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抓紧申报2016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2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不含宁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申报2016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经商省发改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封闭管理,使用全混日粮技术(TMR),具有完整的养殖档案;没有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具有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优先支持实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及种养结合模式的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养殖场等。2008-2015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再申报。

(二)主要建设内容。中央投资用于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利用、饲草料基地建设、防疫、质量安全及生产设施改造等方面。各地要根据养殖场(小区)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具体标准按照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投资分年存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年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30万元;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70万元。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项目中央投资,不得擅自调整补助标准。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规模大小,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龙头企业项目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建设规模,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联合布置项目申报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并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项目无争议后再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二)市、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并负责项目初审,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备案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发改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于4月2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和省农业厅各1份,同时抄送省畜牧兽医局1份。

(三)其他要求。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请明确不同规模的养殖场个数及各养殖场的存栏数。项目库导出数据通过发展改革纵向网发送到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同时请申请报告和附表通过农民信箱发送省农业厅计财处、省畜牧兽医局计财处。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逾期未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联系人:省发改委农经处0571-87050356,省农业厅计财处

0571-86757812,省畜牧兽医局计财处0571-86757220。

 

附件: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

 

为加快奶牛养殖方式转变,提高奶牛养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以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与布局

(一)养殖场(小区,下同)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限养区以外,背风向阳,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

(二)养殖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通方便,有稳定水、电供应,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养殖场附近应有条件获得足够的青粗饲料供应,具有养殖粪便消纳的环境承载能力。

(四)养殖场的整个功能区布局合理,分为生产区、管理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管理区和生产区应处在上风向,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应处于下风向。

二、设施与设备

(一)养殖场应有车辆消毒池、更衣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区、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兽医防疫设施。

(二)养殖场应有挤奶厅、质量检测、饲料加工或贮存间、档案资料室、青贮窖等生产及管理配套设施。

(三)养殖场应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内部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奶牛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

(四)圈舍朝向、规格、及各栋圈舍距离合乎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充足的运动场区。

(五)养殖场应有挤奶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牛奶贮存及运输设备、青粗饲料加工调制设备、兽医诊疗器械等必要的设备。

三、管理及防疫

(一)养殖场有集中统一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规范。

(二)养殖场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奶牛配种、系谱、分娩、牛只变动、饲料、兽医防疫及用药、产奶量、牛奶质量等。

(三)养殖场内有足够数量的管理及技术服务人员,所有人员应符合从业健康及技能要求。

(四)养殖场有符合本场实际的免疫程序,消毒防疫措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做好防疫记录。

(五)挤奶厅配有相应挤奶能力的挤奶设备及牛奶储存、质量检测设备,参加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的要配备采样流量计,牛只消洁、挤奶设备清洗消毒、挤奶过程管理、牛奶质量检测、牛奶冷却与储存程序应科学合理,符合规定要求。

(六)养殖场应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供应方案,饲草饲料来源清楚、质量可靠,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标准,每年每头成母牛应有不少于7立方米青贮饲料,可采用集中青贮或分户青贮的方式自行设计和安排。

四、环保要求

(一)养殖场周边、场内道路两旁应有绿化措施。

(二)养殖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益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三)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因地制宜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抄送: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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