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6-0014
浙财基〔2016〕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浙江省农业厅等7部门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费用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以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公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等因素为基础计算安排。根据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中央财政按照10元/亩的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省财政对所有涉农县(市、区)予以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转移支付一类一档地区10元/亩、一类二档地区9元/亩、一类三档地区8元/亩,其中文成县、兰溪市、普陀区、江山市、莲都区、景宁县等6个整体推进试点县(市、区)再增加5元/亩;转移支付二类地区3元/亩,其中临安市、平湖市、德清县、柯桥区、温岭市等5个整体推进试点县(市、区)再增加2元/亩。
第四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省对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中央、省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资金由县级实行统筹使用管理。中央、省财政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等因素安排的补助资金于2018年底前分年下达,以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在2018年底前因未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五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省测绘局遥感影像等成果数据,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送省农业厅。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我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送农业部。
第八条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数,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安排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测绘、查田勘界、权属调查、数据建库、证书印制、人员培训、必要的现场工作人员误工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开支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