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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3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

  为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总结管理创新优秀成果,推广典型经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将《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总结管理创新优秀成果,推广典型经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制度,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每2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申报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示范推广价值,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近2年持续盈利,且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三项指标的增长率均高于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长率;

(三)申报企业愿意公开其管理创新成果、案例,分享管理经验。

    第六条 省、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管理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创业成长之星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中A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选:

    (一)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 

   (二)企业近2年发生安全、环保、质量、偷漏税、诚信等重大事件,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评选基本条件,结合企业管理创新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自愿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综合奖或单项奖的申报类别报送材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初审推荐。各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择优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属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初审,择优推荐。

    第十条 专家通讯评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和企业等专家进行网上评审,按得分高低产生初评名单。

    第十一条 专家会议评审。根据专家通讯评审结果,按初评名单70%进入专家会议评审环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采用资料审查、集体评议、现场打分等方式进行评审。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公布。拟入选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评选过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对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十四条 评审采用打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值构成如下:

(一)先进性(10分):指企业通过管理实践,提炼总结出具有浙江特色的新管理模式和理论,有效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提质增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二)创新性(40分):指企业创造或运用了新的管理理念、方法、管理工具等,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方式方法等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创新,成效显著。

(三)效益性(30分):指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指标位居全省同行前列。

(四)示范性(20分):指企业的管理创新成果具有推广的可行性和较高的应用价值,对其他企业有学习借鉴作用。

专家通讯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分别占40%、60%的权重。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选取,经综合评定后,确定获奖奖项和具体名单。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设综合奖和单项奖若干项,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50家。在多项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获奖企业授予综合奖、在某一项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获奖企业授予单项奖。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及匾牌。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政策扶持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核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及匾牌并予以全省通报,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名称

评价内容

先进性(10分)

  通过管理实践,提炼总结出具有浙江特色的新管理模式和理论,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创新性(40分)

  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方式方法等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创新,成效显著。

——组织制度创新:创造或运用新的管理思想与观念,建立全新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显著提升了组织效率。

——经营模式创新:创造或运用了新的生产经营理念,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方式上不同于传统企业,如商业模式创新、制造方式创新等,改变了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提升了企业经济效益。

——方式方法创新:创造或运用了新的管理方法和工具,使企业在现场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资源计划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文化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一个方面或多个方面取得突破性发展,降本增效成果明显,管理效率和生产效率居全省同行前列。

效益性(30分)

  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主要指标位居全省同行前列。

——经济效益:管理创新成果为企业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金周转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省同行前列。

——社会效益: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促进当地就业、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方面具有担当,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员工成长,同时带动当地文化发展。

——生态效益:通过管理创新,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不断降低资源消耗,减少“三废”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能耗水平居全省同行前列。

示范性(20分)

  创新成果具有推广的可行性和较高的应用价值;企业愿意并已经分享管理创新成果,为其他企业学习借鉴提供方便;创新成果已在一些企业中推广应用,成效明显;在全省、全国会议上介绍管理经验;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刊登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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