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企认办〔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关于“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往年已有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可直接采用,无需再次审计出具报告。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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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高企认办〔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关于“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往年已有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可直接采用,无需再次审计出具报告。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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