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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次数:3

  现将省农业厅起草的《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浙江省农业厅,邮箱:zjzcfgc@163.com。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9月9日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经营

  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义乌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2号)要求,经研究,我省拟采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

  对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全过程二维码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措施。根据农业部工作部署,今年7月1日前全国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已全面使用二维码追溯系统。为实现与兽药生产环节的信息对接,将试点推进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逐步完善从生产到经营、使用的全链条追溯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兽药经营追溯系统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试点工作落实到位。

  二、试点企业要求

  根据当地兽药经营状况,各地应优先选择经营规模大、基础好、积极性高的企业作为试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原则上优先纳入追溯系统试点,有积极性的县市不受试点企业数量限制。各地试点数量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分配,试点企业数不少于数量分配基数(见附件1)。经审核并纳入试点的企业,要配备二维码识读设备、安排专人进行入出库数据采集,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记录并反馈。

  三、任务分工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的组织实施、培训、协调农业部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农业局负责上报试点企业的名单和信息、试点工作管理、实施过程的信息反馈、辖区试点工作情况总结等工作,试点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2016年8月底前,在重新核对各市今年6月上报试点企业名单和信息的基础上,按试点企业建议数量要求再作补充上报,全省试点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6月份各地已上报的试点企业可不再重复填报信息。9-11月,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各地试点经营企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进行报名、注册及审核,开展试点企业追溯系统的培训。

  (二)2016年8-11月,试点企业开始并完成兽药产品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三)2016年12月,总结试点工作,向农业部提交试点经营环节追溯系统功能运行情况。

  五、试点内容

  1.试点企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报名、注册。省级兽药监管追溯系统正在开发中,待开发完成后将纳入省级追溯平台。试点企业要按照《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使用准备工作指南(2016年试点用)》(见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org.cn/或http://222.35.47.70/,兽药二维码专栏“兽药二维码资料下载”)做好准备工作。2.试点企业下载安装《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高级版或简单版)。系统使用说明见《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简单版使用说明(2016年试点用)》和《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高级版使用说明(2016年试点用)》(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二维码专栏“兽药二维码资料下载”)。

  3.试点企业使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按有二维码产品、未附二维码产品类别,对兽药产品入出库数据,按照系统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试点地农业局要及时了解并报告辖区内试点工作问题,数据扫描设备、采集数据系统等硬件应用情况以及《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软件应用情况。

  各地要加强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经营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袁国华,联系电话:0571-86944990

  浙江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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