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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31    浏览次数: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25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职工学校、职工疗休养院所等职工活动阵地(以下简称职工活动阵地)在组织、教育、引导和团结职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职工全面发展的客观需求,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汇聚起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体现了省政府对全省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在《意见》制定过程中,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发文立项,并向省级各有关单位和部分市县总工会书面征求意见,收到意见8条,已采纳和部分采纳8条。出台《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二、制定依据

  《意见》的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1号、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管部《关于界定职工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性质的复函》(工资函字〔2013〕4号)。

  三、有关内容的说明

  《意见》中明确“把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将工会服务职工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职工活动阵地作用发挥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享受不到政府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同等政策待遇等问题,职工活动阵地建设发展迎来重大利好。

  《意见》将切实加强对工会职工活动阵地的产权保护。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改造中,存在着对职工活动阵地拆迁安置、置换等未能及时妥善处置而产权不清晰或“两证”不齐,导致工会资产存在流失的风险等问题,《意见》中明确各地要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和司法等部门,妥善解决补证、办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城市建设改造中需要异地置换职工活动阵地的,各地应积极协调,确保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落实到位。对已侵占、挪用的工会资产或尚未处置到位的拆迁安置、置换等问题,应依法纠正处置。

  全省职工活动阵地建设面临良好发展机遇。《意见》中指出,力争到2020年前,各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和省级中心镇、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等都有能够基本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的职工活动阵地。要充分利用好现有活动设施,积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服务职工的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总工会也可以建设工人文化宫、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职业技能交流中心、职工疗休养院所等服务职工基础设施。同时要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落实用地指标,减免相关项目收费,提供优质便捷审批服务。各地要增强职工活动阵地的公益属性,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对职工活动阵地的各项事业收入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各级总工会要加强职工活动阵地的经费保障。

  《意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意见》中明确指出,服务职工基础设施建设要量力而行,防止盲目举债建设。要慎重认定服务职工基础设施,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和规定,严禁在服务职工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中搭车新建楼堂馆所。

  《意见》将切实推动各地加强职工活动阵地的管理、发展。为切实解决职工活动阵地运行机制不全、管理不善等问题,《意见》中明确,各地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其支持工会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情况的督查考核,落实考核和问责措施,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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