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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杠杆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05    浏览次数: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稳定经济发展、促进结构调整、落实改革措施、解决民生问题、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一)大力促进农业生产流通。围绕实施粮食核心生产区战略规划,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重点,深化涉农价格和收费形成机制改革。完善落实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措施,积极研究推动农副产品补贴制度、储备制度、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促进农副产品价格在合理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继续实施对农业用水免征水资源费政策。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项目的实施,在认真审核末级渠系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终端水价,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支出。加大涉农价格与收费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涉农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规范农副产品流通收费秩序,强化“绿色通道”等政策的执行和督查,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加强农产品成本、价格、供求信息发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农副产品产销一体化,增加农民收益,减轻市民“菜篮子”负担。

  (二)持续促进工业由大变强。进一步推进县域省级产业集聚区大工业用电与直供同价,下放审核权限,简化程序,缩短审核周期,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完善和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引导鼓励省内煤电联营,鼓励和支持省内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对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并具有产业优势、带动性强的企业,支持其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围绕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着力点,研究制定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垃圾和污水处理费等价格政策,完善提升城市功能。利用事先定价、收费权质押贷款、政府购买等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经营。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建设与运营,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对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研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价格形成机制。

  (四)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坚决落实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及免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取缔违反政策擅自设立、自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严禁擅自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取;严肃查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以及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行为。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将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乱收费问题。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改为长期措施。

  二、加大价格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五)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完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推进临床护理服务价格调整。加大服务业收费减免力度,对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服务业领域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服务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入驻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的服务业项目,除中央有关规定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合理确定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探索实施有利于吸引对景区投资、有利于吸引团体游、节日游的门票价格政策。

  (六)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落实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七)大力扶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落实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鼓励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新能源产业发展。积极实施对余热、余压、废渣废水废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价费支持政策,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加强需求侧电价管理,促进蓄冷、蓄热设备和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全省范围内蓄冷、蓄热设备和电动汽车集中充电站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对电动汽车在市区公共停车位试行优惠停车政策。利用支持性价格政策,鼓励医药企业研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三、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推进其他领域改革

  (八)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理顺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水等资源性产品的比价关系,继续完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积极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协商确定价格。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建立合理水价体系,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城市地下水资源费与城市供水价格、城外地下水资源费与地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关系,利用价格杠杆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九)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完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实施监管,对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不达标的,扣减电价加价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促使燃煤机组加快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并提高设施运行达标率。改革环保收费征收方式,适当提高排污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结合资源税改革,全面清理规范资源类收费、政府性基金,研究完善生态资源补偿收费政策。

  (十)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对低价药品实施清单管理,取消低价药品的政府最高零售价格,中药饮片和民族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取消二类疫苗价格差率控制。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取消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加成政策,加快试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步伐,合理设置并简化门诊服务收费项目,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逐步建立起有激励、有约束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十一)推进农电体制改革。为理顺农村电网投融资渠道和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提高电力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理顺价格关系,推进农电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完善保障民生的价格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二)全面完善阶梯价格制度。继续完善居民生活阶梯电价制度,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结合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简化水价分类,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完善阶梯水价政策。

  (十三)完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测算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合理设定启动条件、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启动并落实发放补贴资金,化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

  (十四)强化民生价格监管。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强化幼儿园、高中收费监管,合理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取消择校费、赞助费等与入学、入园挂钩的不合理收费。建立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长效机制,保持门票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政策,满足群众基本住房、出行和殡葬需要。

  五、推进价格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十五)创新工作机制。要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价格工作“五个机制”:一是建立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二是建立成本监审、价格决策、监督检查三位一体的价格管理机制;三是建立反应灵敏、综合有效、协调有力的价格调控机制;四是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价格监管机制;五是建立矛盾疏导、政策指导、信息引导相协调的价格服务机制。

  (十六)切实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提高行政效率。要建立完善重大价格决策跟踪督查制度,强化价格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完善价格法规规章。提升价格舆情监测处置能力,完善价格举报与价格检查联动机制。加强价格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市场价格应急机制,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强化价格服务意识,深入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增强为政府当好参谋的主动性,提高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自觉性。加强价格队伍干部职工培训,继续搞好规范化价格机构创建活动。

  (十七)狠抓落实。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系统上下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不断完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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