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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8    浏览次数:8

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3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新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的精神和主要内容,推动标准调整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标准调整的新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标准调整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熟悉掌握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软件操作要领,避免在实际收费工作中出现失误。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15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程信息化系统软硬件建设,切实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按时完成全程信息系统8.0版本的部署和转换工作,保证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做好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积极意义。要重点做好排污企业的宣传工作,一要使企业充分了解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主要内容,帮企业算一笔经济帐,促使企业加大治污投入,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工作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促进作用;二要使企业掌握相关时间节点,方便企业提前做好财务预算,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导致企业排污费迟缴晚缴受到处罚。

    三、积极开展标准调整工作的专项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5〕49号)安排,积极开展排污收费新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督查工作,依照调整标准做好收费单位摸排确认,做好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测算。全面落实排污收费标准调整精神要求,推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工作,保证排污费足额入库率,全面提升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015年4月16日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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