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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8    浏览次数:5

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验收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24号)要求,积极行动,狠抓落实,有力推进了我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升了环境监测整体实力。截至2014年底,我省各市、县共有12个二级站和65个三级站通过标准化验收。全省除郑州、安阳、新乡、濮阳、三门峡和济源市6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环境监测站全部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外,其他各省辖市(见附件1)均未全部完成。特别是周口市,辖区内没有1家环境监测站报送达标验收申请。

    2015年是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环保部要求2014年中部省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到整体验收条件,我省未完成任务。2015年各地要持续增加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长抓不懈提升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政府决策和社会舆论方面的话语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是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的最直接体现,其达标验收是检验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是强化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作用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的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到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规划、计划和领导科学决策的基础,是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处罚和排污收费的依据,是检验各类环境管理行动对改善环境质量发挥成效的手段,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安排,共同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对环境管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需长抓不懈的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人事等部门,从仪器设备配置、人员队伍建设、运行经费保障等方面,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站的能力水平。未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应在3月20日前将辖区内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年度安排上报省环保厅。各地要对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全面完成任务;具备条件的,要加快预验收工作,及时向省环保厅报送验收申请资料;已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的地方,在巩固达标验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三、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工作。计量认证是环境监测行为合法化的重要保证,新环保法明确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只有通过计量认证,监测数据才有法律保护,以环境监测数据为支撑的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活动才具有合法性。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环保部出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部门规章,对违法行为的重罚严惩不排除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因此监测数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从合理配备人员、制定岗位职责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适应计量认证工作。仍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见附件2),要尽快完成计量认证工作,从而合法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出具监测数据及报告;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实际需求,逐步开展认证项目的扩项工作。

    四、务求实效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任务的全面完成。各地环保部门要增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任务的紧迫性,辖区内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站,原则上在2015年4月底前通过计量认证;未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的地方,原则上在2015年5月底完成达标验收任务,力争今年上半年全省通过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验收。

 

    附件:1. 未通过标准化建设的环境监测站名单.pdf

          2.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未认证名单.pdf

 

                                                                             2015年3月11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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