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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 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9    浏览次数:5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安监局,省内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相关企业: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第71号令,以下简称“五条规定”见附件1),现结合我省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监管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五条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五条规定”从资质管理、公平竞争、诚信公开、执业规范、保障质量等五个方面对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这是规范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从业行为的五条禁令。各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五条规定”对规范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保障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活动正常开展的重大意义。

  二、严格执行规定,严肃资质管理。一要认真开展自查。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五条规定”逐条、逐项开展自查,重点对“租借资格证书、人员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整改。机构法人要对本机构没有“租借资格证书、人员非法挂”等问题作出承诺,并按照年初省局考核通报会要求,于3月底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本机构承诺书、《甘肃省安全评价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专项清理统计表》(见附件2)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二要严格资质管理。各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机构资质条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三要严格人员管理。各机构要对机构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是本机构人员同时挂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评价与检测业务的,或机构之外社会人员挂靠本机构从事评价和检测业务的,或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本机构挂靠资质的,要责令整改或退出,严禁未取得安全评价资格认证人员编著安全评价报告,或未取得检测检验上岗资格人员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对逾期不整改的机构和人员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通报。

  三、健全完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各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要依照“五条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程控制体系、网上信息公开等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五条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信用记录,推进专业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建设,自觉维护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市场秩序。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开展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活动,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并对做出的技术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各机构有关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省局在各机构自查整改承诺的基础上,5月中旬将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及租借资格证书、人员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检查,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资质条件的机构,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暂停资质或注销资质。省局各业务处室和执法大队、各市县安监部门要将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租借资格证书、人员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本部门、本地区“打非治违”的日常监管工作之中,加大对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必须严肃进行查处,以保障我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的健康发展。

  省局举报投诉电话:0931—8820131、8817227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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