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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8    浏览次数:5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组织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摸清底数。要结合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加强协作,进一步排查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指在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棉麻纺织、制鞋制衣、制药、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建材经营加工等生产加工企业)数量,摸清本地区现有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账。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市州安委办要将《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印发到每一个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督促企业将八条规定制作成张贴板,悬挂在生产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要广泛组织学习宣传《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活动,强化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全体员工的学习,做到全覆盖,使企业每个从业人员尽快熟知和掌握八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三、狠抓贯彻落实。要督促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在培训教育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贯彻落实《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的对照排查活动,凡是不符合“八条规定”要求的,要切实整改,严禁无证上岗、严禁“三违”作业,及时排除生产作业场所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确保“八条规定” 逐条得到执行。

  四、严格检查整治。下半年,各市州安委办要组织力量对“八条规定”落实情况的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确保规定落实到位。整治工作要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同步开展,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有机结合,通过整治,有效提升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附件:《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2号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月15日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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