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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1至2014年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5    浏览次数:4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厅决定对2011年至2014年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至2014年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自然保护区管护项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不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和运营补助类项目。

    二、检查内容

    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实施程序、工程质量、环境效益、资金绩效、项目验收及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计划采取项目单位自查和市县环保局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项目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州组织所属市、县、区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含大型火电企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核查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本市州检查情况报告。

    四、各市州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州检查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厅规划财务与国际合作处。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检查工作概述。简要说明项目检查对象、工作安排、检查项目数量、检查工作方法等。

    2.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每年项目安排、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情况、竣工验收等。

    3.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政府采购)制、预决算制、合同制、竣工验收制及档案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4.项目实施与管理的经验和资金绩效。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和资金绩效。

    5.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今年上半年组织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要重点说明整改情况。

    6.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项目决策、加强项目监管的建议。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赵 凯

    联系电话:0731-85698061

    电子邮箱:29326614@qq.com

 

    附件:2011至2014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xls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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