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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

发布日期:2012-09-21    浏览次数:5

  1、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规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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