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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佣金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新规解析

发布日期:2016-08-22    浏览次数: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及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发票代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的定义

  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可见,合法取得佣金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其取得的报酬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经纪服务后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对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其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45号公告规定,国税、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

  按照45号公告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向个人代理(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时,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经纪)人相关信息的详细清单。并同时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开具的发票。本次45号公告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佣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出售、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突破。

  对于两类特定业务规定扣除展业成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的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从2006年6月开始,对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明确,自2012年10月起,对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6年7月发布的45号公告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不执行扣除展业成本后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及方式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代理(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保险、证券企业个人代理(经纪)人分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计算并减去展业成本。

  计算展业成本应注意计算基数的变化,从2016年8月起,个人代理(经纪)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再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而此前的规定,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第三步,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注意:以不含税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和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佣金收入,再以此确定费用扣除金额。

  (二)信用卡和旅游等其他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分两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佣金等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再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缴税款的计算。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应缴税款加征五成(实际税率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际税率40%)。

  特别提示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申请汇总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管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是多少,都不能免征增值税。如果要享受免税,就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1:保险企业的代理人刘先生,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2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41200÷(1 3%)=4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0000×3%=12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0-84-(40000-84)×40%〕×(1-20%)×20% =(39916-15966.40)×80%×20% =3831.94元

  案例2:信用卡企业的代理人张女士,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515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51500÷(1 3%)=5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50000×3%=15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7%=105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50000-105)×(1-20%)×30%-2000=99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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