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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七)

发布日期:2012-09-26    浏览次数:6

  1、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土地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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