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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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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