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海南省 » 安全监管局 » 正文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9    浏览次数:4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05号),我局统一制定了《海南省安全主任证书》和《海南省安全督导员证书》式样,并印制了一批,现随文发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安监局严格按照《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并及时将登记和发证情况报送省安监局备案(证书使用完毕可自行印制或到省安全生产协会购买)。

二、各市、县安监局要按照《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及时参加由安全生产专业协会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的业务培训。

三、对于未配备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nth="8" year="2011">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