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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继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我厅于2012年4月印发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环建函〔2012〕329号),在省批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为保证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严格审核,我厅先后批准了7家环境监理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技术咨询与服务。

  根据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要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成效,扩大试点范围,我厅决定自2014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现就环境监理机构申报监理资格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在我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8名以上具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2名以上注册环保工程师和2名以上工程监理工程师;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应是环境监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不得有挂证、借证等行为。

  (三)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四)省外相关单位如申请在我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资格,除符合上述三条以外,还须具备在我省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公司机构。

  (五)环境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具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

  3。 具有3年以上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4。 项目总监还应具备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具备以上条件的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将委托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境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我厅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环境监理机构与人员管理。我厅将以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监理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环境监理单位,取消在我省开展环境监理的资格。

  三、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仍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环建函〔2012〕32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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