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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1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决定在已经开展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4年1月起在全省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 “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违规违法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监理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环境监理单位负责承担全面核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与环评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文件及批复,以驻场、旁站或巡查等方式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建设期的环保宣传和培训;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保部门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以及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营)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适用范围。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包括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火电、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航道、风电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公示。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遴选。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或者招标选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

  3。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签订。遴选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遴选的环境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环境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开展工作。环境监理单位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4。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编制与设计阶段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及建设单位对环境监理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并同步开展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5。 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营)的必备材料。

  6.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规范开展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对不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可以在施工期环境监理结束后直接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是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应关注以下方面: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应急池等。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管线工程等。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

  7.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

  8.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9.“以新带老”、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通报和报告制度。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2.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情况的。

  3.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4.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实施有效保护的。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能力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的。

  6.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费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具体收费由建设单位与环境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八)法律责任。环境监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环境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应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不得转借资质、转包业务,或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弄虚作假等。如有上述不正当行为,省厅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等处罚;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环境监理单位因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在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均须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环境特点、建设项目特征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环境监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环境监理队伍建设、环境监理收费等进行探索。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每半年向省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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