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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31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冀办字【2014】49号),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指导调控和服务功能,切实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推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能,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人社部《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在新的法规出台前,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主要参照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执行。2010年1月后原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要统一换发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地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各设区市人社局应按照“三定方案”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办公场地、设施,明确职责权限。

  二、推进整合改革,完善市场体系

  2013年3月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18号),明确要求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统筹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结合体制编制调整和机构改革,加强与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把握节奏,吃透政策,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努力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人力资源服务网络。

  三、厘清管理权责,确保有序准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其中中央驻冀所属单位、省属单位、外省市驻冀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投资设立以及名称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厅管理,其中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由省厅委托各设区市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属单位设立和名称冠有当地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级人社部门管理;外省(市)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厅审批,也可由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省厅备案。各县(市、区)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申请人力资源招聘、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的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固定服务场所30[]㎡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5名及以上;申请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高级人才寻访等业务的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固定服务场所80㎡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8名及以上;申请开展人事代理、招聘活动等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总部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专职工作人员10名及以上。

  各地要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在受理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一般应有“人力资源”字样或相关文字,其他许可条件及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年度审查,引导依法经营

  各级要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查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抓手,对照审查内容逐一核实确认,严格标准条件,严肃政策规定,对年度内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与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行为的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年审不予通过,依法吊销许可证。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查结果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年度审查结果要在本级网站进行公开,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厅备案。

  五、加强日常监管,整肃市场环境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关注媒体报道、组织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出现超范围经营、乱设项目乱收费、侵犯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做好流动人员档案代理由收费到免费的衔接工作,确保服务不减、标准不降;严肃查处非法中介活动,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切实整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良好环境。

  六、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行业发展

  各级要深入学习领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围绕服务机构需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主动跟进服务,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机遇,借鉴外省市的先进做法,积极谋划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努力提升服务层次和发展水平。

  七、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动态公开制度,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服务机构建立动态信息库及工作台账,编制服务机构目录,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发展状况;并依托本级政府网站,将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成立时间、经营地址、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动态公开。各级要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注重梳理总结相应的做法经验,及时向省厅上报有关的工作信息,增进相互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八、做好年度统计,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每年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服务业发展状况的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服务机构的经营发展状况,特别是从业人员、业务开展、诚信守法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注重对本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行业发展的归类分析,研究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九、深化诚信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各地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活动常抓不懈,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引导服务机构强化社会责任和服务标准化建设,严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遵章守规、履约尽责,努力为社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良好服务。省厅及行业协会将适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进行审核评定。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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