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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5-21    浏览次数: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新办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二)上一纳税年度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若本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预缴时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若本年度仍为定额征收所得税且定额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定额以法定税率(25%)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款相应规定调整定额。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备案管理方式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的规定执行,报送资料调整为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定额征收企业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其他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留抵下期。

  四、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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