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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中有关堤围防护费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4-05-29    浏览次数:5

  编者案:为稳定经济增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5月16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行政事业收费的省级收入,其中涉及到我省地税机关征收的项目有堤围防护费。经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研究,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文中对免征堤围防护费省级收入的政策是如何明确的?

  答:“免征堤围防护费省级收入”指对企业减免征收10%的堤围防护费。即:在2013年发布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基础上(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再对企业征收标准下调10%,两项优惠政策同时执行。

  二、该政策从什么时开始执行?

  答:对全省企业(不含广州,广州已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按征收标准下调50%的政策执行)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5月(含)以后的堤围防护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免征10%。

  对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4月(含)以前的堤围防护费,按原标准征收。

  三、企业需要改变原有的申报做法吗?

  答:不用。企业维持原申报方法不变。即:企业按实申报“应税金额”(计费基数),地税大集中征管系统将自动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10%计算“应纳税费金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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