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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13    浏览次数:5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三、关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截止时间

  清算项目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四、关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已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未转让而清算后转让的房地产,按照清算后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进行,不得按房地

  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川地税发(2006)67号文同时废止。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的,不做追溯调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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