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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6    浏览次数:5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程序

  符合财税[2014]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的级次,向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将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申请时间

  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内最后一个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申请材料

  (一)财税[2014]13号第三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2);

  (三)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需在申请报告中包含以下内容: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组织各年度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及享受的优惠税额,获得免税资格对组织经营和活动的影响等。

  (四)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原则上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确认并公布一次。自受理申请截止日起,财政、税务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完毕。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税[2014]13号第五条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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