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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请科技创新券补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0    浏览次数:2

          
                                     闽科企金〔2015〕12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请科技创新券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企业: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有关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部署,省科技厅、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科技创新券补助申请工作,对我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进行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对象
在我省(不含厦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4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以下七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1.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创新型(试点)企业;
4.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6.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7.近3年内,取得1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第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兽药证书,或6件(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
(二)补助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于2014年1月1日以来向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的支出费用。
(三)申请额度
企业可依已实际支付的上述各项费用合计50%内申请补助,申请额不应低于1万元,不得高于20万元。
(四)下列活动或对象不在本次申请范围:
1、科技金融类服务;
2、已承担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未结题的企业和近1年内获得后补助项目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企业填写《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并附以下附件材料:
1.购买服务的发票和付款凭证;
2.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材料;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上述七类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
二、申请程序
本次申请采用书面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术局(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报《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并附上相关附件材料。申请材料统一按申请表、购买服务的发票和付款凭证、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七类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排序装订成册。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提出创新券申请金额,并依据企业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形成《2015年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发放汇总排序表》(以下简称《排序表》),并加盖公章。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将《排序表》及企业申请材料报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三、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2015年11月15日向设区市科技局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各设区市科技局于2015年11月25日前将《排序表》书面(1份)和电子文档、相对应的各企业书面申请材料(1份)送达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文海
电    话:0591-87845071
电子邮箱:chenwh@mail.si.net.cn
地    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
邮  编:350003
附件 1.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2.2015年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汇总排序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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