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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2-11    浏览次数:5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3〕295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6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41.4909公顷(其中耕地33.9098公顷)、未利用地2.98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琅岐镇昇光村水田2.2237公顷、水浇地5.7576公顷、其他农用地0.69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597公顷,红光村水田8.4554公顷、水浇地0.618公顷、园地0.5401公顷、其他农用地1.19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2公顷、其他草地0.301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3362公顷,红星村水田3.5632公顷、水浇地0.313公顷、其他农用地0.53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8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386公顷,乐村村水田1.5941公顷、其他农用地0.363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489公顷,群星村水田2.7189公顷、水浇地8.6659公顷、其他农用地4.24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1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99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929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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