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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1    浏览次数: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有利于促就业、增收入,有利于促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协同发展,有利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着力培养园艺、畜禽、林竹、茶叶、中药材、水产等主导产业,支持返乡人员结合农业发展特点,创办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返乡创业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在项目资金安排、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审上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扶持返乡人员创建农机服务、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合作社,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扶持150个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发展家庭农场,各级财政每年重点培育500家家庭农场示范场,其中省级100家以上,每个设区市30家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鼓励沿海地区对口帮扶山区共建产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带动返乡人员创业。共建产业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从园区通过年终结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给其他市、县(区)的收入,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输出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鼓励返乡人员发挥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本地资源的优势,挖掘特色产品,实现产销对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

  (三)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民俗文化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乡村旅游、创意产业、养生养老,推进农业由单一生产向休闲观光、农事体验、文化传承、康体健身等多功能拓展,加快一二三产融合。省级财政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60万元、40万元。鼓励返乡人员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推动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返乡创业人员购买村庄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旅游开发等项目成果。支持返乡人员到农村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利用阿里巴巴集团“千县万村”、京东集团“千县燎原”和苏宁“农村电商”等计划项目,构建网货下乡、农品进城的网上通道。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福建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B2C企业和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B2B企业,省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局、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整合发展返乡创业园。实施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以市、县、区政府为主,依托各类园区、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引导各类返乡人员入园创业。到2017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孵化示范基地)。各地可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在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方面也给予相应项目支持。各级国土部门在用地指标方面应大力支持返乡创业园项目建设。支持在省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设立返乡创业分区,纳入基地建设补助范围。支持建设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返乡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从业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人社厅、财政厅、科技厅、国土厅、交通厅、商务厅、经信委

  (五)提供返乡创业用地便利。各地要统筹安排好返乡人员返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把返乡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扶贫开发规划、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土地整治和确权登记,加强公共空间治理,支持返乡人员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健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机制,支持返乡创业者依法合规连片承包流转土地,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给予重点扶持。对产能区内规模100亩以上,流转时间3年以上,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农业厅、财政厅、住建厅

  (六)实施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按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合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花卉、油茶、竹林关键环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基地15万亩以上。省级财政重点扶持水产养殖池塘基础设施配套升级、陆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环保型塑胶养殖网箱、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等养殖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建规模连片20亩以上的蔬菜、水果温室大棚、10亩以上的智能温控大棚和2亩以上的智能温室给予补贴,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适当降低补贴门槛。支持电信企业加大农村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鼓励邮政、供销社以及骨干流通、商贸物流、快递物流、电子商务等各类企业,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视成效对其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多形式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到2018年在全省80%乡镇建立1万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经信委、交通厅、财政厅、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返乡创业政策扶持

  (七)加大返乡创业财税支持力度。对返乡创业从事种植业、食用菌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各地可遴选一批优秀返乡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经信委、国土厅、物价局、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贷业务覆盖面,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贷款平均增速。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投资规模。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担保基金,为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返乡创业,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各地可给予3年全额房租补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人员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健全返乡创业服务体系

  (九)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坚持“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实施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整合盘活并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2017年基本实现全省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全覆盖。鼓励各地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立融智、融资、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建设劳模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为返乡人员创业提供科技服务、智力支持和成果转换。大力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鼓励实现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返乡创业企业开放。大力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支持30个物联网农业应用省级示范点建设。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做好返乡创业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完善社会救助机制,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兜底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住建厅、卫计委、民政厅、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强创业培训和辅导。实施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计划,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依托创业园、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等,成立创业专家服务团,并选拔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等作为创业导师,为返乡人员创业提供指导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发挥好驻村“第一书记”的作用,积极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依托我省16所涉农院校,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其中具有成人专科学历的2000名、中等职业学历的1万名。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大中专学历、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和贷款信用证书。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优化返乡创业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全面清理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门槛。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运营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农业厅、经信委、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强化组织协调运作

  (十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确保工作实效。要加强部门协调沟通,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要加大各级资金投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抓好宣传引导,多形式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支持返乡创业良好氛围。“十三五”期间,全省创建一批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各地可结合实际创建一批返乡创业示范乡镇。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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