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北京市 » 发展改革委 »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8    浏览次数:2
@font-face { font-family: 宋体; } @font-face { font-family: Cambria Math; } @font-face { font-family: 方正小标宋简体; } @font-face {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 @font-face { font-family: @宋体; } @font-face { font-family: @方正小标宋简体; } @font-face {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 P.Msonormal { 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style-unhide: no; mso-style-qformat: yes; mso-style-parent: ""; mso-pagination: none;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ont-kerning: 1.0pt } LI.Msonormal { 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style-unhide: no; mso-style-qformat: yes; mso-style-parent: ""; mso-pagination: none;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ont-kerning: 1.0pt } DIV.Msonormal { 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cm 0cm 0pt;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style-unhide: no; mso-style-qformat: yes; mso-style-parent: ""; mso-pagination: none;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ont-kerning: 1.0pt } .TRS_PreAppend .MsoChpDefault { FONT-SIZE: 10pt; mso-bidi-font-size: 10.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style-type: export-only; mso-default-props: yes; mso-ansi-font-size: 10.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UNKNOWN { mso-page-border-surround-header: no; mso-page-border-surround-footer: no } UNKNOWN { MARGIN: 72pt 90pt; size: 612.0pt 792.0pt; mso-header-margin: 36.0pt; mso-footer-margin: 36.0pt; mso-paper-source: 0 } DIV.WordSection1 { page: WordSection1 }

各有关单位:

  自2013年11月28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以来,本市已经顺利完成两个年度的履约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对促进节能减碳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市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等规定,为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本市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2016年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0000吨(含)以上的单位,统称为“原有重点排放单位”。

  第二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10000吨的单位,统称为“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统称为“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

  经核查确定的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上述条件的非涉密单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均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参与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流程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报送。

  1.关于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报送。根据历史年份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经初步核算2014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的排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详见附件1)要求,核算本单位2009-2012年度、2015年度碳排放数据,于2016年1月25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project.bjpc.gov.cn/tpf),向我委报送2009-2012年度、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如为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需要额外向我委报送2011-2014年度碳排放报告(移动设施)。

  2.关于原有报告单位(含原有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报送。原有报告单位(含原有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要求,核算本单位2015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通过“填报系统”,向我委报送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报告单位(不含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修改完善碳排放数据,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

  3.关于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名单。我委会同市统计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2016年履约期结束后,适时公布2016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除法人在本市注销外,原则上在试点期间不得退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1.关于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根据以往惯例,我委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的2014年及历史年份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其中,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年份为2009—2012年;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历史排放年份为2009-2012年,其移动设施历史排放年份为2011-2014年。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应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于2016年3月4日前向我委报送2014年度及历史年份排放数据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和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公章)。

  根据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结果,我委将于2016年3月9日前发布最终纳入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进入名单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应从我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

  2.原有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原有重点排放单位,应从我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

  3.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5版)》(详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5版)》(详见附件3),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4.关于核查报告质量管理。我委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组织“第四方”核查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确保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关于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机构。我委将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现有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进行移动源行业核查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方可开展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工作。

  6.关于报告单位碳排放报告数据复核。对上报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吨,但与利用统计数据核算的该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的报告单位(重点排放单位除外),我委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则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三)碳排放配额核发。

  1.关于既有设施配额核发。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我委将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发新增重点排放单位2015年度既有设施配额。2016年度各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配额将于6月30日前核发。其中:发电、供热类企业的配额是依据2015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预分配2016年配额,待核查确定2016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后,再进行最终核定。

  2.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原有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若在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含)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20%时(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对应本单位固定设施),依据核查结果,可于2016年3月31日前提交核发2015年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我委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2015年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发或调整2015年新增设施配额。

  对于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其移动设施部分不区分既有设施和新增设施,配额分配参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版)》(详见附件4),依照历史强度法进行分配。

  3.关于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对于2012年注册成立且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对应本单位固定设施,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设施且在2012年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对应本单位固定设施。我委将直接根据核查报告的结果,对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进行调整。

  (四)配额账户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管理配额及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

  为保证配额账户的安全,我委采用UKEY方式对账户进行管理。在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开户时(具体安排、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我委免费发放UKEY(内含有效期为1年的数字证书)。各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换数字证书,保证配额账户正常使用。数字证书有效期会在登录注册登记系统时自动提示。

  (五)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15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约责令整改期结束后,本市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我委依据《决定》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从2016年3月1日起,我委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3月30日起,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执法;6月16日起,对逾期未按时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结束后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年。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对于本市争建全国碳交易中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碳排放配额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完成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协调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业务和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同时,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切实保障履约效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体责任,尽快完成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加强本单位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碳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减碳工作,协助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且原则上不能连续3年为同一家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工作。对于经专家复核及抽查复核出现问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我委将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第三方核查机构或核查员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陈操操; 联系电话:66415588-0454)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