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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1    浏览次数:3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摸清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省财政厅组织省直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省直各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派出省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省直各部门应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将资产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2016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省直各部门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清查单位数的30%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三、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组织领导

  这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协调机构;要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抓紧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推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尽快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及时解答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要跟踪了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单位按规定时间节点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保障资产清查所需工作经费,相关费用从部门、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管理局成立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应于3月底前,将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和协调机构建立情况以及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向省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反馈,电话:0591-87097497、87097503、87097755,软件技术问题可咨询:15060092717。

  附件:1.2016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3.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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