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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07    浏览次数:1

  2016年7月14日财政部、人社部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01号)要求省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我省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收入管理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二、支出管理

  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基金应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扩大享受人员范围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三、结余管理

  基金结余按照 《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 2015 〕48 号)有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予以规定。

  四、财政专户管理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对基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计息。

  五、资产负债管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财政专户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对账。同时,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月对账,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地区,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要按月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六、试点基金衔接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七、监督检查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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