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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3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各有关厅局:

  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7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将于近期组成专项检查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项目业主(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贯彻实施《条例》及配套政策法规情况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执法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式

  听取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情况,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管理情况的介绍,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三、检查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情况;

  2、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情况;

  3、省内各行业、各地区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有关公开招标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执行情况;

  4、项目业主(招标人)履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可研报告中招标方式核准手续情况;

  5、项目业主(招标人)招标公告发布情况;

  6、评标专家的选择抽取情况及评标专家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

  7、关于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8、关于中标后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

  9、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情况和依法独立开展代理业务情况;

  10、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投诉的监督、受理及查处情况。

  四、检查程序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2011年9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单位自查(9月20日前)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检查内容和各自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和机构,制定具体自查方案,采取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自查;

  2、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3、9月21日前形成单位自查总结和整改报告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专项检查(9月25日-28日)

  1、根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查和整改的情况,由专项检查组确定检查工作重点和内容;

  2、对确定需要抽查的项目进行检查;

  3、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三)工作总结(10月中旬)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送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自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不留死角;对招投标市场和社会反映较多的重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

  附件:招投标领域专项检查检查组人员组成名单及日程安排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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