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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1    浏览次数:3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健全财政产业发展支持体系,推动以财政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1日

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健全财政产业发展支持体系,推动以财政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对文化产业的引导和扶持,提高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引导撬动、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

  (一)重点支持能够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二)优先支持促进金融资本与文化资源对接,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的项目;省上确定的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项目;国家有关部委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经济、税收以及对提升民族特色文化品牌知名度、影响力等有重大贡献的文化产业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民营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文化、新闻出版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新兴媒体(网络音乐、网络演艺、网络广告)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2.支持绿色印刷设备升级改造、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精品图书出版、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开发、工艺美术、文化会展、版权交易和服务贸易等文化产业发展;

  3.支持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与科技、旅游融合的创意产业园区和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4.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5.支持原创舞台艺术优秀和精品剧目创作生产、演出及市场推广,相关出版物等艺术品牌打造;

  6.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7.支持发展文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文化电子商务和增值服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8.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

  9.支持各类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及产业规划编制;

  10.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基础设施改造以及配套设备的购置;

  2.支持电影院线建设、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等方面的应用,扶持广播影视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广播影视企业“走出去”,支持市场前景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优秀影片和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3.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发展,扶持影视外景拍摄基地发展壮大,支持高科技在影视制作等方面的应用;

  4.支持广播影视新媒体、新业态发展,对优秀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节目、动漫译制以及在我省立项或备案宣传青海题材的优秀影视剧本创作、获奖影视、纪录片、新闻作品等进行奖励,扶持广播影视作品后期制作;

  5.支持全省广播影视产业人才培训及产业发展规划编制;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广播影视产业项目。

  (三)体育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体育产业带、产业基地及产业群的建设,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配套设备的购置;

  2.支持体育产业品牌及体育产业服务机构的培育;

  3.支持国内外知名的体育赛事、体育活动及全民健身;

  4.优秀体育产业单位及体育科研成果的奖励、产业培训、产业规划编制等;

  5.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业绩奖励、项目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因银行贷款而发生的利息贴补。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利率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先建后补。分为事中补贴和事后补贴,事中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仪器设备购置、文化产品创意设计研发等前期投入;事后补贴主要用于对项目完成后的以奖代补。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影响力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补贴额度。

  (三)政府购买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文化企业承担政府要求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给予补助。

  (四)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国内国际市场的,以及引进国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给予奖励。

  积极探索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保费补贴等其他支持方式,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为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请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同一主体;

  (三)申请单位经营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用良好;

  (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股权结构清晰合理,资信等级较高;

  (五)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较强,管理团队稳定且素质较高;

  (六)具有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等资金筹措能力;

  (七)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或已获得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五)项目实地考察时未能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资料的;

  (六)以前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利用贷款实施项目情况说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由市(州)级文化、广电、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文化、广电、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形式审查的重点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资质、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扶持方向、项目发展前景、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项目预期效益、项目与文化产业的关联度等。

  (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下达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主要由相关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文化投资机构等文化产业专家组成。各主管部门每年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当年度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及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单独明细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市(州)财政、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州)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过程监管制度。各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对进展过于缓慢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应进行连续跟踪检查。对引导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项目,省财政将收回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需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对已支出的资金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财政,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考评,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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