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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16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促进农牧民生产技能提升和全社会就业创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口负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政府要求协调制定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年度计划,相关职能部门按政府购买的规定各负其责,提出各自购买的计划,分口实施,有序推进购买技能培训工作。

  (二)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各职能部门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技能培训项目、程序、支付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技能培训的相关机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努力提高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质量。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依据绩效考评结果,适时调整承接技能培训机构和购买服务预算。

  第二章 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从事农牧业人员技能培训。包括农牧民“绿色证书工程”及农牧业生产经营技术培训、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残疾人劳动力技能培训。

  (二)从事二、三产业人员技能培训。包括各地统一组织开展的未就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服刑解教人员技能培训、贫困农牧民家庭劳动力技能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和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

  第三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各类机构,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承担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必须具备青政办〔2014〕7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还需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担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但必须符合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相关规定,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四章 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服务支付标准,具体标准由购买主体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主要从各级财政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购买方式

  第九条 采用民办公助方式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

  第十条 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由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由购买主体协商指定等方式进行购买。具体按《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49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政府采购机构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结合劳动者培训需求确定年度政府购买培训服务计划。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般要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根据采购培训服务的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使用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由购买主体协商指定方式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仍按原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统筹协调,财政、农牧、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培训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培训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综合绩效考评机制。高度重视培训对象对技能培训质量满意度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政策要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为推进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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