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青海省 » 经济信息化委 » 正文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9    浏览次数:4

各市、州经(商、发)委、工信委,财政局,省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展高技术产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4〕1861号),现就2015年省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原则

  符合国家、我省有关产业技术政策、我省十大特色优势产业带建设和《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指导意见》,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能够推动产品结构调整或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填补我省产业链延伸和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行业推广应用前景,并对产业技术进步或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优先支持有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能够形成自有知识产权及自有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已列入省级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优先申报。

  二、申报重点

  (一)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主要支持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集团)依托技术中心进行的,以改进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提升技术中心研发能力和水平等为主要内容,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要目的技术创新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

  项目应符合我省特色经济发展战略,具有我省资源特色和产品特色,项目实施可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壮大特色产业。项目整体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项目类别为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等。

  (二)重大产业技术研发

  主要支持在产业链延伸、开发下游产品和精深产品加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与节能减排、原材料改性、传统优势产业与信息技术融合渗透过程中出现的,突破制约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与推广和产业化项目。

  项目应符合我省特色经济发展战略,具有我省资源特色和产品特色,项目实施对行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具有较大示范和带动作用,可明显促进我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链条延伸。项目整体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项目类别为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与推广、成果转化、工业性试验、高技术产业化等。

  三、申报条件

  根据《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办理工商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施工)型企业;

  (二)申请企业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三)申请企业具备完成项目的基础条件;

  (四)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五)对已列入省级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100个项目优先申报。

  (六)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其他省级项目和管理部门立项或申报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七)未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产学研合作项目或自有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八)有基本建设内容的产业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要求,且必须是已开工项目。

  (九)已承担有2011年至2014年省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在以上年度承担的项目已完成但未及时验收的,在项目验收之前,或申请项目延期并获得同意之前,不得再申报项目。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本项目支持资金为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以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资金后补助三种方式安排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以银行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为主实施的项目,按贷款规模及贴息率确定贴息额度,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项目承担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年内能够研发或建设完成的项目实施资金补助;年内不能研发或建设完成的项目,给予后补助支持,预拨不超过该项目拟补助金额30%的启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组织创新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根据项目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研发难度、投资规模和专项资金额度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补助额度。

  对已列入省级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100个项目优先支持。对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适当提高支持额度。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报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请登陆“青海省工业经济信息网”(www.qhec.gov.cn)下载使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应少于项目实施第一年度的自筹资金额。

  5、自筹资金承诺书。

  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奖励证书、成果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等)。

  (二)其他相关材料

  1、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许可证明(复印件)。

  2、产学研合作项目需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

  3、已建立技术中心,但未经过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应附技术中心成立时企业自身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请贴息类项目须出具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申请材料中如实反映单位资产负债结构、资信、项目投资等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填报项目投资时,不得将所申请的补助资金计入项目投资。

  申报材料一律按A4纸张尺寸,按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完整的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档。

  六、申报程序、时间

  (一)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地方企业项目向各市、州工业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市、州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各一份)。省级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一份),同时抄报项目实施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各一份)。各市、州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报送纸质版申报材料的同时,各市、州工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企业及中央驻青企业通过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资信息报送平台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015年4月5日。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仅作为2015年省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引,不作为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承诺。

  特此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 系 人:张  绮      联系电话:0971—6138701

  青海省财政厅

  联 系 人:李鸿涛      联系电话:0971—6145953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6日

 

创新资金申请书.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