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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9    浏览次数: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构建“体系完整、布局合理、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全省现代物流体系,促进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和措施:

  一、深化物流体制改革

  1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现代物流省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署科学、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物流管理体系,在市(州)机构改革中充实和加强物流工作力量,促进现代物流业综合协调工作机制作用的发挥。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现代物流省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编办、各市(州)政府

  2清理和废除妨碍全省物流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减少行政干预,通过公平和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物流效率。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3深入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释放物流需求,提高物流企业的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一体化服务能力,发挥物流业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带动作用。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整合利用社会物流资源,提高规模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4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清理、归并和精简物流领域各类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允许物流企业经营网点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

  二、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建设

  5积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重点打造西宁、海东、格尔木等物流节点城市,使青海物流成为沿“丝绸之路经济带”向西开放的主阵地和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重点支持建设西宁朝阳物流园、青藏农副产品集散物流园、西宁市综合保税区,海东青藏高原东部物流商贸中心(曹家堡综合保税物流园区)、民和铭德现代物流港、平安公铁应急物流中心,海西格尔木综合物流园、德令哈综合物流园、恰卜恰农畜产品物流园、饮马峡煤炭和化工物流园,结合区位特点,发展货运枢纽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口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发挥物流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园区管委会

  6加快物流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物流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进度,强化与城市道路、交通枢纽的衔接。大力推进园区公铁联运、空地联运等多式联运设施建设,引入铁路专用线,提升物流体系综合能力。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

  7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排放运输工具和节能型绿色仓储设施,发展绿色物流。推广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先进物流组织模式及货物跟踪、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高储运工具的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三、突出培育特色物流

  8电子商务物流。打造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电子商务物流枢纽,推广线上到线下(简称“OTO”)新型模式,深化与知名电商、网商战略合作,扩大跨境贸易业务规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9快递物流。深入推动邮政与电子商务企业的战略合作,发展电商小包等新型邮政业务。吸引各类知名快递企业开通省内各机场货机航线,提升服务半径,缩短市(州)快递寄达时间。

  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10保税物流。加快曹家堡B型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保税物流,打造面向全国、辐射新疆、西藏等地的口岸物流,加入“渝新欧”、“长安号”国际班列的重要节点,成为承接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地区进出口货物的集结地和中转地,增强进出口货物集散能力,推动区域保税物流体系建设,支持西宁、格尔木、德令哈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西宁海关、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1冷链物流。支持大宗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初加工、冷链保鲜、冷链运输等设施建设,加强冷链物流企业与连锁零售餐饮、食品加工、贸易分销等企业合作,完善冷链物流网络;加强冷链物流设施设备信息化改造,建设产业链全流程质量监控和追溯系统,降低损耗,保障商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牧厅

  12医药物流。支持富康医药、春天医药等医药骨干企业扩张规模,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通过自主创新配送模式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的方式向农牧区及各级医院延伸物流配送服务,实现药品配送率乡以上达到97%以上。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13积极推动青藏高原特色产品、建材、粮食等行业物流发展,在全省建设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专业物流基地,推广青藏高原特色产品在线上的营销渠道。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粮食局、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14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深化战略合作。培育和认定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碱业有限公司、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等20家企业成为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示范企业,实现“两业联动”共赢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15引导物流企业共同投资建设重要物流节点的仓储设施,鼓励运输、仓储等传统物流企业向上下游延伸服务,推进物流业与其他产业互动融合,协同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青海保监局、西宁海关

  16鼓励供销社企业及邮政物流企业围绕农村市场做大农村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集聚规范发展。

  责任单位:省供销联社、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五、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17加大省级服务业引导和信息化建设等资金对物流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市(州)对应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物流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18扩大对中小物流企业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配套产品服务,发展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19支持物流园区搭建投融资平台,定期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鼓励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基金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现代物流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支持物流建设用地

  20将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区、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将物流业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国家和省级规划的物流业项目用地。加大铁路货场(物流中心)用地支持供给力度。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青藏铁路公司

  21将物流仓储用地全部纳入工业用地范畴,落实支持物流业发展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改政策。对于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的,在一定时间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各市(州)政府

  22各级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物流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安排用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七、着力降低物流成本

  23简化道路运输物流企业运输证年审手续,允许异地年审。快递等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的资质,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通过备案获得。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24规范城市配送运力投放和通行便利措施,合理规划配送车辆停靠卸货区域,完善配送车辆通行、停靠有关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2015年9月底前实现省内、省际ETC联网目标。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

  25严格落实涉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事不再罚制度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完善重点物流运输企业大宗工业品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办法。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

  八、推进物流信用体系建设

  26健全运输、公安、商务、工商、海关、质检、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有序开放,初步建立分类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西宁海关、各市(州)政府

  27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加强信用记录建设,逐步形成覆盖物流业所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档案。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28推动物流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加大物流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加强物流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加强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九、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

  29制定完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制定全省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实现省、市(州)、县(区)现代物流业梯级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市(州)政府

  30切实落实价格和税费政策,物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税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税收政策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持。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31支持省内物流企业围绕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装卸等物流全流程实施物流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和应用集物流信息实时发布、查询和物流资源定位、跟踪、调度于一体的综合物流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十、加强物流专业人才引进及培养

  32加大物流专业人才培训力度。物流企业开展新招聘员工岗前培训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助资金。通过“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等培训项目,加大物流专业人才培训力度。规范物流领域职业资格认证,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素质。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

  33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定期组织物流业高级培训,提高物流企业高管和行业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加强物流统计工作

  34完善物流统计指标、物流统计报表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地区开展物流统计工作。认真开展物流季度统计分析和重点行业物流年度统计工作,形成全省统一的物流统计体系。加强物流业发展考评工作,明确物流园区与物流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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