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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8    浏览次数: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促进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围绕生态保护、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坚持以创新求突破,以应用促发展,积极探索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路径,努力形成新能源汽车生产及应用服务体系,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通过政府规划指导和政策激励辅助,集聚政策、技术、产业和市场资源,引导市场消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性、健康、有序发展。

  (二)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推广应用方式,通过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示范应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和体系,培育和扩大市场消费需求。

  (三)整车制造与产业配套相结合。依托我省动力电池、专用汽车等产业基础,逐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整车组装生产线建设,加快聚集和培育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底盘、车架、电路等系统总成配套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四)公共机构采购示范与个人消费相结合。把公务、公交、环卫、出租、警务巡逻、景区、仓储物流等领域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基础服务设施条件,并通过示范应用,引导个人消费观念转变,逐步推广至个人消费领域。

  (五)地区试点与普遍推广相结合。各级政府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和推进主体,认真总结吸纳省内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的先进经验,在我省重点地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省内普遍推广应用。

  三、主要目标

  (一)产业发展。以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和锂动力电池生产为突破口,力争在2016年前,引入客车、环卫等专用车以及轿车整车组装生产线,形成年产3000辆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生产能力。到2018年,形成年产5Gwh锂动力电池生产能力,为省内外整车组装提供配套。

  (二)推广应用。2015年,争取将西宁市纳入全国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争取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各项政策和补贴支持,在全省率先开展应用试点;2016—2018年,将海西州和海东市纳入试点地区。通过三年时间,试点地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00辆以上。其中,西宁1100辆、海东500辆、海西400辆,含各类警务巡逻、观光、仓储物流等小型非公路车400辆以上;2019—2020年,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辆以上。

  1新能源公交车。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打造绿色循环低碳公共交通运输体系。从2015年起,新增公交车辆逐步开始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10%,并逐年提高应用比例。到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公交车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新能源出租车。不断探索和推进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模式,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出租汽车领域的应用范围。从2016年起,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配比不低于5%,并逐年提高应用比例。

  3新能源公务车。在公务车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增和更新公务车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公安、质监、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新增和更新车辆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4新能源专用车辆。在政府采购的环卫作业、景区观光、市政用车等专用车辆领域,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16年起,新增和更新车辆时,新能源汽车配比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应用比例。

  5新能源社会车辆。加大新能源汽车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认知度,鼓励和引导教育、医疗、科研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单位通勤和工作用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三)配套体系。按照满足5000辆新能源汽车运行的要求,新建充电桩2000个。其中,2016年建设充电桩300个,2017年建设500个,2018年建设1200个。到2020年,形成符合青海省情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维修保养、充(换)电、审验行驶以及电池回收处理等较为完善的社会化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省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商务、金融、旅游、电力以及省内各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规划和政策制订、协调推进、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牵头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

  (二)强化规划宣传。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纳入全省“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试点地区政府、相关部门、试点单位要结合自身条件和特点,尽快制定产业发展、销售、维修以及各试点地区使用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配套服务支撑体系规划,建成布局合理、有效覆盖、快速方便的充(换)电、修保、电池回收等配套服务设施和网点。通过各种形式,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引导消费者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在购置、维保、使用、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观念。(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着力推进产业发展。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围绕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整合并集聚一批省内外新能源汽车相关配套产业。到2020年,构建形成“主要原材料、锂动力电池、零部件、汽车总成、整车组装、维保及电池回收和车辆报废更新”产业体系。(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探索创新销售模式。鼓励、支持专业生产厂商、企业、个人创建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并布局销售网络,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等具备一定条件的领域,积极开展以融资租赁、按揭贷款、财政补助等方式刺激和扩大新能源汽车销售;尝试和探索在试点城市通行、充电、停车、维修等使用环节,通过混合经济、特许经营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创新商业销售模式,积极培育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

  (五)完善配套条件。

  1.完善停车及充电网点设施。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社会机构和个人,因地制宜,在城市商务区、办公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高速服务区、旅游景点、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4S店等节点,改造和新建新能源汽车停车及充电设施。在2018年以前,初步完成停车和充电站布局和设立,并在2020年前,进一步实现优化和完善。(牵头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2加强维修及电池回收服务。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社会机构及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展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以及电池更新和回收加工处理,并将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和电池更新、回收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配套内容,在产业发展政策、财政扶持资金、生产要素配置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2020年以前,构建覆盖全省的售后服务和回收网络。(牵头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

  五、扶持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加大整车生产资质申报工作。深入研究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整车生产资质申报工作,或通过参股、收购、授权等方式,引进国内新能源汽车制造商。

  2构建零部件制造产业基础。支持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本地化,围绕整车组装,以财政贴息方式,重点支持一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底盘、电气系统核心部件及设备总成及核心部件配套制造项目建设。

  3打造产业发展技术平台。组建高海拔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提供生产技术、产品检测和标准制订以及专业人才培养和服务。

  4探索产业基金助推模式。探索建立园区开发公司、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企业及社会其他资本共同参与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在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升基础设施、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的作用,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5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一是充分发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政策和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国内整车生产商、社会机构和个人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二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快速发展;三是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化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

  1推行差别化交通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购置税、车船税等一系列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公安部门为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开辟专项通道,设立新能源汽车单独标识,方便公安交警执法检查。省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停车、通行、年审年检以及收费等方面,实行区别于燃油车辆的优惠政策。

  2扶持充电设施建设。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基础设施,纳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范围,鼓励社会各方因地制宜,共同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3保障充电设施用地。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底价可考虑政府支持因素,适度降低。

  4落实电价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的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三)加强财政扶持力度。

  1由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省内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办法,对省内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给予补贴。

  2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力度。

  3统筹安排省级产业扶持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配套产业项目和服务体系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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