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上海市 » 农委 »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2015年农业档案追溯体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4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农委:

  现将《上海市2013-2015年农业档案追溯体系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5日

上海市2013-2015年农业档案追溯体系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1〕82号)的要求,为规范本市农业档案追溯体系项目建设,扩大地产农产品追溯体系覆盖面,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农业档案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强化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目标要求

  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覆盖率(指地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中建立农业档案的面积占种植、养殖总面积的比重)2013年底达到78%,2014年底达到84%,2015年底(即“十二五”末)达到90%,“十二五”以后保持在90%以上的水平。

  三、实施内容

  (一)建档对象:各区县的种植户和养殖户(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重点是散户)。

  (二)档案印发: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每年年初分品种印制种植、养殖生产档案,由各区县农委负责发放到辖区内的种植户和养殖户。各区县农委应建立本区县种植户和养殖户名册。

  (三)档案内容:种植户和养殖户应详细记录种植和养殖过程中的每项活动,特别是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品种、用量、使用时间和安全间隔期等,以及农产品的上市时间、销售品种、销售量和销售对象等,并保存两年,作为农产品追溯的原始凭证。

  (四)检查指导:每个村设立一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负责对村内的种植户和养殖户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农业档案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及时指导更正,必要时可代为记录。每次巡查必须留下书面记录。各区县农委应建立本区县村级协管员名册。

  四、工作考核

  (一)考核时间:每年第三季度。

  (二)考核主体:考核由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核方式和内容:考核以书面汇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检查各区县农委种植户、养殖户和村级协管员名册建立情况、农业档案发放情况和村委会对农业档案的检查指导情况以及当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覆盖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随机选取1-2个镇抽查村委会对农业档案的巡查情况以及种植户和养殖户的农业档案记录情况。各区县农委应在考核前,将本区县年度农业档案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市农委。

  (四)考核结果:完成当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覆盖率指标,并且实地抽查的种植户和养殖户均建立农业档案的,为考核通过;未完成当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覆盖率指标的,或者实地抽查当中发现有种植户或养殖户未建立农业档案的,考核不通过,取消当年度项目资金的下达。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补贴标准

  以各区县每年实际发放并建立的农业档案数量为依据,按照建立每份农业档案市级财政给予50元标准补贴。各区县应按照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对种植户和养殖户农业档案的建立、维护、保存、培训、检查和代为记录等工作经费。

  (三)资金监督管理

  各区县农委要根据实际,加强对农业档案记录情况的考核检查,补贴资金的发放应与考核绩效结果挂钩。同时,各区县农委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