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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25    浏览次数:3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

  仲裁体系建设的意见

  京政农函〔2016〕25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号),进一步提高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水平,结合近年来农业部和中央综治办对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情况,现就加强本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调解仲裁员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形成“乡村调解、区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

  基本原则:

  ——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把方便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畅通便捷渠道。乡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和区级仲裁要符合当地实际、方便群众、快捷高效。

  ——坚持依法规范,健全制度。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制度,规范调解仲裁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坚持尊重实践,创新方式。充分尊重乡村纠纷调解工作实践,探索多种模式完善基层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创新调解仲裁工作方式,积极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坚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二、调解仲裁规范和具体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范围

  具体包括: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或农民请求调解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组织建设

  各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其日常工作由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充实并报市级备案。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作用,依靠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尽量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乡镇应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明确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工作量大的乡镇也可以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设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的,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村民委员会要发挥好村级组织的自治作用,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依法做好本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各区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队伍,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人员队伍保障。区级仲裁员和乡村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应当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当地情况。各级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应当适时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力争用2-3年时间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人员轮训一遍,建立一支群众信得过的调解员队伍。

  (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程序,加强档案管理

  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或人员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2.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

  3.经调解后,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也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4.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5.区级仲裁要按照一案一卷要求,严格规范档案管理。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建设

  各区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保证安排固定的仲裁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各乡镇要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人员创造工作条件,利用“互联网 ”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乡镇纠纷化解、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平台。各村要综合利用现有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夯实纠纷调解工作基础,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察验民情民意,消除纠纷隐患,建立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

  (六)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

  各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建立纠纷受理、调解、仲裁、履行、回访和矛盾纠纷定期通报、研判等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纠纷信息。建立告知引导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调解仲裁工作定期考评制度。

  三、加强领导和工作保障

  各区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制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各区要按照中央和本市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结合综合治理工作和当前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各区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单独列支予以保障,同时适当安排调解员工作补贴经费。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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