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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关于加强出租车计价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19号

发布日期:2016-08-10    浏览次数:8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交通委运输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郊区县交通局,各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市计量院,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出租车计价器生产企业:

  出租汽车计价器是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为加强对计价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计价器进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提高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诚信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承诺、社会监督的法治计量机制,推进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为加快首善之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计量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全部按要求组织计价器周期检定,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进一步提高,推出一批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

  三、主体单位责任

  (一)出租汽车企业。

  1.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2.主动向社会公开诚信计量承诺,对消费者投诉先行负责,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法治教育、诚信教育;

  3.加强在用计价器的管理,不定期组织自查和巡检,按要求统一组织申请计价器计量检定,统一缴纳检定费用,杜绝计价器超期、失准、无铅封等违法违规使用的情况出现;

  4.车辆淘汰、报废拆卸的旧计价器不得再次用于更新车辆上,要及时收回、统一处理,严禁流向社会,避免被不法分子的黑车、克隆车利用;

  5.对于报废车辆,应当在更新后的车辆投入运营前,将原车辆车牌号、原车辆计价器编号抄送原计价器检定机构;

  6.对于仅更换车牌、未更换计价器的车辆,应当在下一个计价器检定周期前,将原车辆车牌号、更新后车牌号、计价器编号信息抄送原计价器检定机构。

  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租车计价器生产企业。

  1.按照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行业管理要求等规定生产、销售、修理计价器;

  2.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计价器管理;

  3.不向没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计价器,不修理其提供的计价器;

  4.不私自改装或修理未经质监部门许可、备案以及无铅封或铅封已破损的计价器;

  5.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在网站及营业场所明示设置的所有售后服务维修站点,并报市质监局对外公布。

  (三)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积极配合、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将诚信计量有关内容纳入企业自律公约或章程,倡导行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

  四、监管部门职责

  (一)质监部门。

  1.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计价器的生产、修理、使用、检定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计价器周期检定和计量风险监测等工作。开展出租车领域计量执法检查,查处无证生产、改装、修理计价器,超期未检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帮促出租汽车企业完善计量管理制度,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对社会公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2.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机构。依据法律和计量检定规程对出租车计价器执行强制性周期检定,出具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加装统一铅封,粘贴检定合格标志,按照规定收取计量检定费用。计价器周期检定合格后,在24小时内将检定信息上传到市质监局网站对外公示。及时上报检定中发现的利用计价器作弊、私改计价器、破坏计价器铅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法对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管考核工作,将计价器定期检定信息纳入行业主体责任考核指标,促进企业和司机诚实守信。各个体出租车管理站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个体出租车司机的管理,定期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五、有关措施与要求

  (一)建立沟通协调协同工作机制。

  1.市质监局按月将出租汽车检定信息报送市交通委运管局,共享、通报有关出租车计价器的计量风险监测信息。

  市交通委运管局对涉及计价器调整的运价调整事项及时通报市质监局。

  2.各区县质监、交通部门对涉及出租车计价器的立案案件加强通报,涉及有关部门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

  3.建立个体出租车违法违规后处理联动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个体出租车计价器超期使用、计量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纳入个体出租车运营资质年审条件。

  (二)推进出租车行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各区县质监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各区县质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注册或实际经营在辖区内的出租汽车企业、计价器生产企业, 对机场、车站、旅游饭店周边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为区域创建出租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对风险监测发现超期未检计价器数量异常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行政约谈并依法查处。对在道路运营中查处的车辆计量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2008年7月23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计价器诚信计量管理提升出租汽车行业优质服务水平的通知》(京质监计发[2008]27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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