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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印发《关于2016年北京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次数:6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印发《关于2016年北京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农函〔2016〕30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2016年北京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2016年8月9日

  关于2016年北京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

  的指导意见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本市启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6年北京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与范围

  (一)补贴对象。为本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粮农户(含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和本市国有农场(含黑龙江双河农场)种粮职工。

  (二)补贴范围。原则上为全市种粮耕地和黑龙江双河农场。严格执行中央文件规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结合我市实际,对于存在违法建设的耕地、存在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2016年是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过渡期,参考2015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标准,对小麦和玉米进行补贴,小麦补贴标准为140元/亩,玉米补贴标准为97元/亩。如按上述补贴标准测算后资金有剩余的,各区可适当提高85万亩已划定粮田的补贴标准,提高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开展农业调转节,鼓励保护耕地地力。首农集团双河农场种粮耕地按照双河农场所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各区和首农集团当年未使用完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可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职责。各区人民政府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责任主体。区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各区和首农集团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京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于8月3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局备案。

  (二)规范补贴程序。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坚持全程透明、公开,严格“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公示确认、乡镇政府审核、区政府批准、市农业局备案”的工作程序。补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操作程序》(详见附件)的要求执行,不得减免环节、违规操作。

  (三)严格资金管理。要落实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直接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农民。对承包集体土地或经营流转土地的,按合同约定发放补贴资金。凡是有纠纷的土地,暂时不列入补贴范围,待明确土地权属后再予以追补。各区可按照0.6%的比例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列支发放补贴工作经费,用于补贴发放和政策宣传相关工作,工作经费要管好用好,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对各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区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管理、完善档案。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要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加大政策宣传。各区要加大对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明白纸等形式,宣传2016年补贴政策及下一阶段改革方向,加强舆论引导,尤其要做好对广大种粮农户、基层干部的政策解释工作。

  (六)及时兑付 资金。各区严格按照本区实施方案的安排,及时兑付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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