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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8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市建设交通委

  为促进我市生态城市建设,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的意义

  发展绿色建筑是转变我市城市建设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工作,是促进城乡建设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由重规模向重效率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建筑品质和使用寿命、节约能源资源、改善环境、加快我市生态城市建设的必由之路。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发展规模化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建设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于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我市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从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我市生态城市和美丽天津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范围,整体推进。新建示范小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我市绿色建筑标准;以中新天津生态城、新梅江居住区、于家堡低碳城区为示范区,重点推动我市区域性绿色建筑发展。

  2.政策引导,市场推动。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手段,规范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主体行为。综合运用财政奖励、金融和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鼓励绿色建筑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3.正确认识,科学发展。提倡对绿色建筑进行精细化设计和建造,树立建筑全寿命期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理念,提高区域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合理选择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降低绿色建筑建造和运营成本,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按照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和资源条件,搞好建设规划布局,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发展绿色产业,创建具有文化底蕴、体现绿色理念的城市建设模式。

  (三)行动目标。

  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开始,凡我市新建示范小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我市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期间,我市建设绿色建筑360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 10个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的规模化绿色建筑项目。到2014年底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当年新开工建筑面积的20%,到2015年底达到30%。

  2.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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