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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认定及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9    浏览次数: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要求,鼓励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快速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人才团队、知名品牌、市场份额等,促进企业能力和规模升级,按照《关于支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合〔2016〕98号)相关规定,市科委启动对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进行认定及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海外研发机构”是指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在国(境)外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依法设立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以及对技术适应性的改进。研发机构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国(境)外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申报海外研发机构的认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申报单位要求是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2、申报单位在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在当地已经完成注册或登记备案,基础设施完备,并已正常开展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

  3、海外研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4、海外研发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有必需的研发经费,有持续的研发活动。

  5、海外研发机构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等必需的科研条件。

  二、申报流程

  (一)单位注册

  需通过天津市科委网站进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公共服务平台”(http://218.69.114.96/platform/),进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单位通过局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科委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请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市科委其他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

  (二)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科委网站进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公共服务平台”(http://218.69.114.96/platform/),进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请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书(已经注册的申请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请人可联系单位抓紧进行注册。

  (三)在线申报(申报系统于2016年8月29日正式开通)

  申请人登陆系统创建项目申请书后,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别栏分别选择“创新平台专项”和“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项目名称建议格式为“申报单位简称 合作国别 技术领域 研发中心建设”),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需要通过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科委;局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科委需通过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委。

  (四)申报截止时间

  申请单位在线审核并提交的时间截至到2016年9月23日下午17点,在此之后各单位账号将自动关闭,不能再进行提交;局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科委在线审核并提交的时间截至到2016年9月30日下午17点,在此之后各局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科委账号将自动关闭,不能再进行提交。建议各申请人与申请单位以及各局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科委提早做好沟通,以免造成延误。

  (五)纸质材料报送

  项目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系统关注项目审核状态。当“项目状态”栏显示“技术审查通过”时,说明已完成项目申报流程。对于已完成项目申报流程的项目,请在线打印并报送《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含相关附件)纸质版一式七份(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其中至少一份为签字盖章原件,并在封面右上部标明。每份项目申请书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六)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2016年10月14日—17日

  受理地点: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地址: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邮编:300203,电话:58792815,传真:58792799)

  (七)专家评审

  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八)认定与公布

  通过专家评审的研发机构,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

  三、支持办法

  对于经认定的海外研发机构,通过平台建设项目的形式择优支持,支持额度为100万元-200万元。

  四、相关联系电话

  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下午17点前(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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