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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绥芬河至满洲里 公路牙克石至海拉尔段高速公路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14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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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验〔201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绥芬河至满洲里 公路牙克石至海拉尔段高速公路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绥芬河至满洲里公路牙克石至海拉尔段高速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材料收悉。受环境保护部委托,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结合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技术中心出具的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绥芬河至满洲里公路牙克石至海拉尔段高速公路主线起于牙克石市西海满村与鄂温克族自治旗交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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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绥满公路博克图至牙克石段高速公路相接,起点桩号K1170 239,终点至海拉尔北敖包山西侧,接海拉尔至满洲里段一级公路的起点,终点桩号K1246 524,线路全长76.285km,采用设计速度为100km/h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6m;连接线长7.61km,采用设计速度为80km/h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辅道长78.327km,采用设计速度为40km/h的三级公路标准建设。全线设通信监控中心1处、养护工区1处、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3处、主线收费站1处、停车区2处。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7月以环审〔2010〕202号文件对该项目环评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工程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9月以内环字〔2014〕101号文件同意项目试运行。工程总投资约25.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721.11万元,占总投资的1.85%。 二、沿线边坡、中央分隔带、服务区、收费站、互通立交等处全部实施了植草绿化,取、弃土场及临时占地进行了植被恢复或综合利用。距河岸200米范围内未设物料堆场、施工营地等,除海拉尔东收费站的污水接市政污水管网外,其余收费站和服务区的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政工程管理处集中抽排处理。在沿线涉及敏感点的路段安装了全长4190米的声屏障,生活垃圾集中清运至就近的垃圾处理场处理,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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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技术中心提供的调查数据表明,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有超标现象,造成敏感点超标的路段均为改扩建路段。全线绿化面积220公顷,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相应限值要求,100%的被调查公众对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满意或基本满意。 四、国家高速公路网绥芬河至满洲里公路牙克石至海拉尔段高速公路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提出的主要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正式投运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实施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绥满国道主干线牙克石至海拉尔高速公路跨河桥梁风险防范措施的报告》(呼交发〔2014〕502号)提出的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拉尔河及伊敏河的具体措施。 (二)加强沿线植被恢复工作。 (三)控制车流量,对公路沿线敏感点噪声超标区段进行声屏障优化设置,保证公路噪声不扰民。 (四)加强燃煤锅炉运行管理,燃用低硫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达标排放。
六、请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海拉尔区环境保护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局做好项目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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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日
抄送:
环境保护部;
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海拉尔区环境保护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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