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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申报2013年第二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5    浏览次数:3

 

 

 

渝财企〔2013〕535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

  根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67号 )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1号)要求,为做好2013年第二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特色产业聚集区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与骨干企业协作配套项目、产业升级和延伸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重点为笔电、软件及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及物联网、乘用车、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及医疗器械、高端装备等七大产业。

  对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国家限制行业项目,不予支持。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支持方式和类别

  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申报时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三、项目基本要求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支持建设期不超过2年,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项目总投入3000万元以内,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截至申报时项目资金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项目申报。由区县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择优推荐3个项目,于11月14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纸质文件),同时将其他申报资料和电子文件报送市中小企业局,逾期不予受理。

  区县财政局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禁止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申报;已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中小企业技改支持未结题的企业不再申报;已获得2013年第一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两个以上项目的区县不再申报。

  (二)项目审核。对区县上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三)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 财 政 局   郭永成

  市中小企业局   罗  伟     电话:67625759

  邮箱:408752479@qq.com

 

  附件:1.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2.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表
        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资料

 

 

  附件3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资料

  1.重庆市2013年第二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书(封面);

  2.目录;

  3.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申请文件;

  4.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表;

  5.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以上资质);

  6.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营业执照副本;

  7.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9.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10.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附注;

  11. 2012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12.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

  13. 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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