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广东省 » 发展改革委 » 正文

关于规范2016年“双11”期间零售价格行为的提示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08    浏览次数:5

  粤发改价监函〔2016〕5166号

  随着“双11”和“双12”临近,经营者促销和消费者集中购物旺季到来,为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防范和减少价格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法律法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特此向广大经营者、相关协会组织和消费者作出如下价格提示:

  一、经营者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均应自觉依法明码标价,规范打折、促销、降价、馈赠等价格促销行为。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本交易场所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虚假优惠折价。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先提价再打折”,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三)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亏损甩卖”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四)采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以各种方式作出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应加强标价规则和促销规则的合规审核,加强对平台或卖场内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管理,敦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四、各电商协会和连锁经营协会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指导和督促行业企业做好自律。

  五、消费者线上线下购物时,应树立理性消费理念,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参加促销或优惠活动前,应仔细阅读促销规则和相关标价信息。如发生价格纠纷或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热线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巡查和舆情监测,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处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