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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名称变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31    浏览次数:7

各市科技局、银川国家高新区、石嘴山国家高新区、银川国家经开区、有关企业:

  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现就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复审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受理申报范围

  (一)新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二)2009年认定、2012年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新认定;

  (三)201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复审企业重点审查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情况,申报条件和程序与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同;

  (四)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名称变更;

  三、认定和复审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在网上注册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或名称变更申请书(网上填报并下载打印);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或名称变更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研发机构、人员结构、技术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企业三年发展规划等情况。)

  3、近三年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仅复审企业提供);

  4、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说明;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及名单列表(见附件);

  6、企业研究开发费及高新技术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新药证书、新药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研发项目内部立项证明等。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11、经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格的(自治区高企办审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近三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究开发费投入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

  12、生物与医药、化工、材料等行业须提供环评报告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合规性审查

  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在此基础上组织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相关处室及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复审和名称变更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审定通过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由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请申报企业于2015年5月25日前在完成网上注册和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将上述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版(电子版包括所有附件)报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科技厅工业科技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索  辰    (0951)5032564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比例结构一览表 :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border="0" onmousewheel='return img_zoom(event,this)' alt="" src="http://www.1633.com/policy/uploads/allimg/150331/09524J114-0.gif" />

附件 关于公布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通知: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border="0" onmousewheel='return img_zoom(event,this)' alt="" src="http://www.1633.com/policy/uploads/allimg/150331/09524J114-0.gif" />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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